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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释金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释义
    取保候审的保释金起点为1000元,决定机关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保证金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需将其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决定后会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需满足条件,如与本案无牵连、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享有政治权利且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法律分析
    取保释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释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拓展延伸
    保释金诈骗罪的法律责任与刑罚确定
    保释金诈骗罪是指在保释程序中,以欺骗或其他手段获取保释金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保释过程中涉嫌诈骗保释金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确定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释金诈骗罪属于非法占有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被判定犯有该罪名,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确定将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犯罪手段和数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释金诈骗罪的法律责任与刑罚确定是为了维护保释制度的正常运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保释金作为取保候审的一种形式,旨在维护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保释金数额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提供保证金的人应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保释金诈骗罪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以维护保释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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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0: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