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 裁判观点归纳:建工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现规定在《民法典》第793条)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故如果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可以参照适用。 裁判理由: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涉案合同关于同步结算支付的条款也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中的“合同约定”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 律师提醒: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大量的“三包一挂靠”情形,导致存在大量的无效合同。但建工无效合同有特殊规定,即“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至于参照哪些约定,实践中争议较大,司法不一。按照最高法的观点,参照的约定主要是指计价方法(比如定额计价、清单计价等)、计价标准(比如住建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以及各省颁布的计价标准文件等)等这些与工程价款金额确定有关的约定,而关于价款支付条件、支付进度、支付比例等条款将不能参照适用。无效合同情况下,价款如何结算确定,是比较专业和复杂的问题,守住最关键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是胜诉前提,需要建工专业律师的专业掌控和把握。 想了解和交流更多建工法律问题吗?请关注作者建设工程行业律师、一级建造师、高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孙童伟,共同交流探讨建工法律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