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准。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