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标的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本金和利息应是确定的,或者有确定的方法,否则受诉法院不会受理。至于利息计算的起止期限,起始时间一般按约定时间或起诉之时开始计算,截至日期一般为约定期限届满之时或实际清偿之日。 一、民事诉讼费用怎么收取? 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二、诉讼费用承担方式有哪些? 1、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败诉,由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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