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法中的哪些行为会被处罚 |
释义 |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一、信息处理者应该怎么处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被收集和泄露,是现实问题。《民法典》在此次编纂的过程中,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网络盗窃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网络盗窃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各类盗窃行为的总称。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来,目前我国网络盗窃罪是以传统盗窃罪为基础,盗窃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盗窃罪仅指《刑法》264条规定的犯罪,广义的盗窃是指一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和信息的行为。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和广域性,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更多的表现形式为虚拟货币、有价信息、客户账号,笔者认为网络盗窃应采纳广义的观点,既可以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可以是秘密窃取他人有价信息的行为。因此,网络盗窃可界定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载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有价信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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