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社冒名贷款赔偿标准 |
释义 | 信用社冒名贷款的赔偿标准根据地区不同而不同,冒名贷款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一、骗取贷款罪由哪些构成? 骗取贷款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虚构、隐瞒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及与诈骗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贷款诈骗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贷款诈骗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立案标准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