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男方贷款如何偿还? |
释义 | 离婚后的借款是否由前夫的妻子承担责任的争议案件。江油法院认为,尽管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时郑某出具了借据,但在公告期间借款行为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知道借款一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记者今日从江油法院获悉,江油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奇的债务纠纷案。郑某在当年与妻子离婚诉讼期间,向他人借了10万元,后来金某和郑某离婚。8年后,金某却被当年借款给前夫的人告上法庭,要求金某替前夫还债。 金某与郑某是夫妻,由于夫妻感情不合,1996年金某便与丈夫分居两地,少有联系。2001年4月,金某向江油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2001年9月15日江油法院作出判决,同意了金某的离婚请求。自此,夫妻之间再无任何来往。2006年,郑某在一起车祸中死亡。今年4月1日,王某突然登门造访金某,并拿出一张10万元的借据,要求金某替夫还债。金某一头雾水,原来这张欠条是前夫郑某于2001年9月16日签订的,那个时候郑某与自己已经离婚,没有任何瓜葛了。她认为前夫在离婚前几年就离家出走,向王某借款的事情,她并不知情,是前夫一人所为,并不与她有任何的关系,而且这张借条是在她与郑某离婚后签订的,不能生效,因此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王某说,1997年1月,郑某想去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就找到他,分两次从他那里借走了10万元,当时约定利息6分,之后一直未还。2001年9月16日,也就是郑某和金某判决离婚的第二天,郑某给王某写了一张欠款共计10万元的欠条,约定2009年3月31日之前还清,逾期不还,每月按6000元利息计算。但这之后,他没有收到郑某的还款。今年,两人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了,于是他费劲周折,多方打听,找到了郑某的家,此时才知道,郑某06年在一起车祸中死亡。他认为既然郑某已经去世了,这笔借款应该由郑某的妻子来还。王某认为,在郑某签订这张借据的时候,金某和郑某的离婚判决书正在上诉期限内,尚未生效,因此,这笔欠款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欠款,金某应替其丈夫还债。他多次找到金某要求其还债,却遭到金某的屡次拒绝,甚至避而不见。无奈之下,王某只得将金某告上了江油法院,要求金某为其前夫还清所欠的债款,并由其承担诉讼费。 江油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的存在是公民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虽然郑某为王某出具欠据的时间,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并未生效,但在江油法院公告期间郑某的借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王某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金某知道前夫向其借款一事。江油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结语 经江油法院审理,一起离奇的债务纠纷案得到解决。法院认为,尽管郑某在离婚判决前签署了借据,但该借款行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因为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同时,王某未能提供金某知晓借款事宜的证据。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准确明确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债务责任的承担提供了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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