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对象: 未婚或已婚(含厉害、丧偶)的育龄妇女。 办理条件: 1、户籍地在广东省内的育龄妇女(含未婚收养、未婚已生育、离婚及丧偶者) 2、男方户籍地在广东省内,女方非广东省户籍但随夫居住在广东省内的育龄妇女 3、夫妻双方都不在涉密单位工作(若在涉密单位工作的人员,请到现场窗口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