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完毕后,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