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委留置条件和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监委留置条件和情形有哪些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二、监委立案后一定会处理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调查,写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待县委、县政府批复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立卷归档。 三、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几项要件: 第一,债权已届期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了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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