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费用具体怎么收取 |
释义 |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百分之一点五-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百分之一+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百分之零点五+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百分之零点一+67400元。 1、执行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执行费的交纳标准是: 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实际执行费 实际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因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所必需支付的费用,包括: (1)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2)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实际执行费没有固定数额标准,而以法院支出的实际数额为标准,支出多少交纳多少,等额补偿已支出的费用。 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法律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2、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