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误工费是否与社会保险有关?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误工费与社会保险无直接关系。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工伤员工支付误工费,社会保险只是提供了一种补偿方式。同时,员工在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发生工伤,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向因工作人员支付误工伤残津贴、医疗期间的工资和职工因工死亡,享受抚恤金的亲属支付抚恤金:(一)误工伤残津贴的标准,按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100%支付;(二)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本单位同类工人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三)职工因工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按照本单位同类工人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年度工资总额的60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误工伤残津贴、医疗期间的工资和职工因工死亡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个人因工作关系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患职业病、生育等原因不能工作,或者在生育期间生育的,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给以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不得少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资月数×上一次月工资收入的二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法规定的正当事由和程序外,又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合理的经济赔偿责任。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依法承担给予工伤职工工资、医疗和抚恤等方面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得抵充或者克扣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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