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用药、诊疗和服务设施费用均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甲类);另一类是个人首先自负一定比例后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乙类);第三类是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而由个人全部自负的费用(丙类)。 “两个定点”指的是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医保经办机构验收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一个结算办法”是指医保中心与定点单位就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