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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可以减刑?
释义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应从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角度出发,目的是使其适用更加完整与系统。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在程序上,执行机关应根据罪犯的判刑期限、悔改或立功表现等因素决定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幅度。减刑后的剥夺政治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法律分析
    尽管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适用方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立法及司法精神,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是从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角度予以出发,其目的是使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更加完整与系统。
    1、实体方面的要求
    (1)《刑法》关于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在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给出了原则性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月17日作出《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定解决了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问题。这样,在立法的基础上,又从司法解释上对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有关问题作了周全的规定。
    2、程序适用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应由执行机关在呈报对罪犯主刑予以减刑的同时,根据罪犯的原判刑期,服刑悔改或立功表现,及决定呈报的减刑幅度,决定对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幅度。并且在对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必须同时提起对其提起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呈报,人民法院受案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应当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做出对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呈报剥夺政治权利减刑过程依法实行同步监督。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幅度
    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由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予酌减或者不减。但上述几种情况的减刑,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后,减刑后的剥夺政治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适用方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从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角度出发,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问题进行了周全的规定。在实体方面,针对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有明确的减刑期限规定;在程序方面,执行机关在呈报主刑减刑的同时,应根据罪犯的刑期、悔改或立功表现等因素,决定对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幅度,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幅度,根据不同情况有具体规定,但减刑后的剥夺政治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得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更加完整与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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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5: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