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能够与待证事实相适应,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效力强弱及可采性还要根据所做证言内容、是否有其他证据补强等情况再予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