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邵某系某公司项目经理,2016年带资建设的通信管道工程完工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该管道内敷设光(电)缆线使用至今。其间,邵国斌多次向电信公司催要价款未果,2018年5月28日10时13分,邵某使用老虎钳将某小区附近的电信机房门口井盖下的光(电)缆线剪断,经抢修于当日14时49分恢复使用。当日17时35分,邵某再次到上述地点剪断光(电)缆线,经抢修于当日22时16分恢复使用。邵某上述行为共造成电信公司固定电话用户、宽带用户、电视信号用户2999户、专线用户47户,共计3046户通讯中断超过9小时。电信公司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邵某带回调查。案发后,邵某的亲属代为赔偿电信公司损失30901.13元,取得该公司谅解。 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以邵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中,邵某采用截断通信线路的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邵某知道他人报案而滞留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邵某积极赔偿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