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请了律师仲裁裁决我不满意,我可以在请律师吗 |
释义 | 可以的。是否需要请律师代理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在法律上并无限制性的规定,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当然也可以解除原代理律师的委托而重新委托其他律师代理,但关健要看是否有另行委托律师的必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执行的是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自送达之日即生效,当事人即使对裁决不服的,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另行申请仲裁,所以没有必要再另外委托律师代理。但是,如果仲裁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另行委托律师代理。《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义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