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认定标准及无罪辩护 |
释义 | 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是《反有组织犯罪法》所称的有组织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组织的定义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对恶势力犯罪组织从严惩处,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常态化的总体要求。由于认定标准具有很大的抽象性,是否认定为恶势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规范性文件强调对恶势力的认定,也要像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但在司法实务中,因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有一定的普遍性,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催收非法债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均与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有一定的联系,不具备恶势力本质特征的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被拔高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情况还比较常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拔高或者错误认定为恶势力,其涉嫌的违法犯罪都会被总体从严,从而出现严重的量刑失衡。 律师为恶势力犯罪组织案件辩护,既应当审查是否具有暴力、威胁、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更应当关注是否符合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从《反有组织犯罪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析,恶势力犯罪组织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但“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性特征,也就是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恶势力犯罪组织虽然没有达到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但其应当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势力犯罪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是程度上、量上的区别,在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造成影响这一本质内容方面是相同的,这也是恶势力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惩处很可能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原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不以非法控制或者影响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为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便具有暴力、威胁、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也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这样的理解,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019年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指出:“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该《意见》提到的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中,有些暴力、威胁、软暴力的程度很高,比如抢劫、强迫卖淫、打砸抢、抢夺等,但由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从而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本质特征,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暴力、威胁、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是认定恶势力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充分依据,具有暴力、威胁、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而尚未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造成恶劣影响的,仍然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再比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催收非法债务罪,该罪的犯罪手段“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均属于暴力、威胁、软暴力,但单纯为了收回本金和高额利息、仅针对欠债人员实施的非法催收行为,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司法实务中,存在将多人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将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催要债务,一概认定为恶势力的扩大化倾向。这样的扩大认定,势必将不具备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造成较为恶劣影响这一本质特征的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拔高或者错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不当扩大打击范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本不应承担的重刑,影响扫黑除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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