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签署借款协议,离婚时如何处理? |
释义 | 大家好,我是唐律师。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 案情介绍 张某与葛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想开一家健身馆但缺乏资金,于是向葛某借款,葛某认为丈夫根本不懂经营,遂拒绝丈夫的请求。无奈之下张某向妻子手写借条,载明其向妻子葛某借款150万元整,葛某收下借条后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50万元。两年后,张某与葛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后葛某向张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男返还借款并相应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提供欠条、转账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张某亦认可证据真实性,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且款项已实际支付,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张某主张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用于开店且所得收益皆用于夫妻生活,因此15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无需归还,但葛某抗辩其根本不同意投资健身馆,只因为当时张某承诺是借款,才转账给张某的,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系用于张某的个人投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应当偿还的借款金额中相应扣减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50%),即75万给葛某。 唐律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 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除非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了非常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那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 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如涉案款项来源于出借方的婚前财产或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处理;如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本质上是双方合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时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借款方向另一方返还,返还金额为未偿还部分借款的一半。 本期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喜欢请点赞关注,唐律师将继续与您分享更多有关法律的优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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