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②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③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④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⑤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3)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