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子流产5次分手后被索要彩礼等12万|警惕!同居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恋爱可以,但不能滥爱,与不合适的人在一个不合适的地方进行了一场不合适的恋爱,或许一时纵情,但短暂的欢娱之后,却落得自贬身价的结局。 爱情就像一场戏,你是友情出演,我却倾其所有。恋爱时,不分彼此,分手时,形同陌路。恋爱期间,情侣间如胶似漆,当感情破裂时,一丝一毫都要算得清清楚楚。 近日,张女士便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恋爱并同居四年的男友刘先生,向法院起诉欲要回彩礼和同居期间的转账共12万余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刘先生和张女士相识于2017年6月,由于在同一个公司上班,工作中的你来我往,很快使身处外地的两人走到了一起,两人于8月份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中的刘先生,为了讨好张女士,先后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其转账4万多元,支付彩礼8万余元,张女士感动之余,也默默地为刘先生付出。在同居期间,致张女士五次流产,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但是“月有阴晴圆缺”,双方的付出终究没能抵得过岁月的蹉跎。分手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和转账。 经过法官的不断法律引导确定彩礼应当返还,返还数额应结合同居时间、双方过错等因素予以酌定。返还原告所诉彩礼数额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予以考虑、合理确定。 另外,双方转账多为日常生活花费,财产存在混同情形,无需返还。 最终判决由张女士返还刘先生彩礼1.5万元。 判决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作为专业离婚遗产继承律师,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结合法律相关规定给未婚女性提个醒。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女方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刘先生和张女生虽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张女生为刘先生5次流产,造成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双重损伤。而且刘先生给张女士的转账中,有些是生活费,日常花销等,生活花费无需返还。因此,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刘先生彩礼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同居期间的法律风险 婚前财产混同:“你的可能不是你的,而我的还是我的” 未婚同居,双方长时间生活在一起,难免会发生财产混同,一旦面临分手,就可能涉及双方财产的分割。任何涉及利益的问题,如果没有分割清楚,很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从而很难体面和理智地分手。 《民法典》第1054条第1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未婚同居一旦发生财产混合,有可能是按份共有,也有可能是共同共有,是“你的归你,我的归我”式的混合,稍有不慎就会变成“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式的混同。 同居不同于婚姻,了解风险才能提前预防! 我办理了众多同居双方捋不清财产、债务、子女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案子。为防止曾经的枕边人在法庭上对峙,我对读者提出以下建议。 1. 同居男女在进入同居关系时,作为非配偶关系的双方,要确保个人和家庭财产不受损失,最重要的是自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生活消费等内容作出约定,订立书面的同居财产协议。 2. 如果解除分居关系时,最好是以书面形式拟定解除同居关系协议,明确各自所得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3. 同居双方起草协议时可以提前咨询律师作出合理的规划,提前做好财产约定,有效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爱情难得,同居不同于婚姻,只有清晰地了解同居法律风险,才能避免一朝分手后,反被曾经的爱人伤得更深的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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