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4、已经调解终止,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5、因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纠纷。 一、通常处理医疗事故及纠纷具体办法有哪些 处理医疗事故及纠纷具体办法有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通可以进行提请诉讼 1、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医患调解中,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 3、诉讼调解解决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二、哪些纠纷人民调解不受理 以下五种纠纷人民调解不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要求双方达成合意,共同提交医学会申请,仅有一方申请是不予受理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如果交由不同的医疗机构处理,很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论,并且浪费医疗资源,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一方医疗机构已经受理了,其他的医疗机构就不应该再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医疗事故的争议已经解决,再做医疗事故的鉴定已经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医疗事故鉴定的本着解决双方的法律责任问题,现在双方已经协商调解解决了,所以就不必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了。 4、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会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自行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除外; 构成非法行医的行为很有可能触犯了刑法,不再是民事纠纷,非法行医者很有可能会被公诉机关起诉。该种情况就应由公诉机关进行处理。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