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类,且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三、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六、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且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