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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7民初20933号 原告钟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连平县。 委托代理人:任龙祯,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锋,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钟志*诉被告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志*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龙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钟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5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逾期占用期间利息199.73元(以13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19日起暂时计至2020年3月18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用4000元。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廖*锋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日 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上载明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14500元,期限为7个月,于2019年5月30日一次性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原告主张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及其妻子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2月1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合计向原告偿还1000元借款本金,但是被告仍未偿还剩余涉案借款13500元,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原告主张其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涉案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期利率,逾期利息从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次日起算。原告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其因本案纠纷支出律师费4000元。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聊天记录,支付宝个人信息、转账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足以查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4500元,有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条为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依法采纳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认定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3500元且未付利息。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5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未明确载明借款利率,应视为无息借款,原告起诉请求的利息为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3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超出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条中承诺“如不能按时还清,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抗辩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区人民法院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钟志*借款本金13500元及前述本金的逾期利息(以13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廖*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钟志*律师费40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锋负担。该121元款项被告廖*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钟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总结:在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中,本案特点是金额小、案情简单,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中也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 其一,小额诉讼一审终审。2022年4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门新增了一个章节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其中该解释第2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虽然本案在上述解释正式修改颁布之前,但当时依据的是取得授权的试行规定。因此,本案一审终审,双方不得提起上诉,但可依法申请再审。 其二,对己不利事实的自认无需进一步举证。本案中,原告方自认已收到被告方的还款1000元,系对自身不利的事实的自认,当然原告也提供了支付宝支付记录和支付宝实名认证初步情况,法院最终采信了该事实。 在民事纠纷中,如一方对对己不利事实自认,该自认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和集体、他人利益的情形的,对方无需再进行举证证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信。 其三,合同纠纷中,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本案中,原告方主张了己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基于被告在借条中承诺“如不能按时还清,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该项诉求。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员会作出不同的判断,统一的观点认为律师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之外的维权成本应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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