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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审查施工合同
释义
    一、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的要点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二、如何审查工程合同
    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1)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2)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1)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三、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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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8 6: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