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 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标准: 1、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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