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诉与反驳的主要区别是: 1、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一种独立的诉,反驳则是被告的一种诉讼手段; 2、反诉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3、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外,还主张独立的权利,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提起反诉应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4、必须是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