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功案例」违约金从一百余万元降为十余万元挽回当事人的损失 |
释义 | 中山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我方广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我方违约未供货,面临1052700元的违约金赔偿和相关的损失,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定相关有效的抗辩策略,成功从1052700元降为190000元,并且免除了相关损失,成功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广州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21)穗仲案字第2290号 申请人:中山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泽豪、赖浩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中山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签订的 《购销合同》(编号NQST20210101)中的仲裁条款,于2021年 2月23日受理申请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明确后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货款 10324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10324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 LPR的1.5倍,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527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超出违约金范围的实际损失677300元(暂计至 2021 年2 月22 日);(五)裁决本案仲裁费、保全保险费3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申请仲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 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订购3630万只安塞尔一次性医用丁月青手套(以下简称手套),每只手套单价0.58 元,共计货款21054000元。2021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安塞尔一次性医用丁腊手套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向 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支付2个货柜款项30% (1148400元)为预付款,被申请人在2021年1月26日前(含)将2个柜660万只手套空运到广州或深圳保税区或其他双方约定关口,剩余9个柜 3970万只手套海运到深圳港。《购销合同》约定,若超过3天仍未能交付货物,则退还全部货款,并赔付申请人合同总额5% 的违约金。《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后,申请人于2021年1月23日向被申请人支付 1148400元货款,被申请人仅于2021年1月28日供货20万只 手套,货值116000元。被申请人既不履行供货义务,又拒不向 申请人退还预付款,经申请人多次催促仍不退还货款,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申请人为履行向客户交货义务,于2021年2月4日以0.81 元向东莞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前方公司)订 购250万只一次性丁腊手套、2021年2月8日以0. 635元向东莞某公司订购2100万只一次性手套,导致申请人直接损失173万元。随着一次性丁腊手套价格不断上升,申请人损失将进一步扩大。 被申请人答辩称:由于疫情及供货商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预计履行《购销合同》的难度,经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一)被申请人认为,《补充协议》将被申请人一次性供货3630万只手套变更被申请人前期先供货660万只手套,被申请人仅承担不能按期交付640万只手套的违约责任。剩余9个柜的交付时间需另行约定,暂不用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预付款指660万只手套货款的30%,非3630万只手套的预付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合同总标的额50%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所受损失与被申请人违约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无需对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责任。申请人向第三方釆购的 丁腈手套高于正常市场价格,被申请人对该采购价格不予认可。 四、仲裁庭意见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仲裁庭的意见为: (一)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 《补充协议》签订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 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属合法有效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 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 关于货款退还 申请人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2个货柜660万只手套的货款30%作为预付款,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交付20 万只手套,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导致申请人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若超过3天未能交付,则退还全部货款。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退还货款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 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退还的货款金额为申请人已付预付款1148400元扣减被申请人交付货物所对应货款116000元的剩余货款1032400元。 (三) 关于逾期退还货款的利息 被申请人在2021年1月23日收取申请人预付款1148400 元,直至约定的发货日期2021年1月26日未能完全履行交货义务,亦未及时向申请人退还货款,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根 据《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申请人逾期退还货款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 未退款的利息损失,仲裁庭予以支持,故利息损失以未退还货款 1032400元为本金,按照不超过合同成立时即2020年1月6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1.5 倍的标准,自2021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关于违约金支付 申请人主张《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标的为 3630万只手套,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总额21054000元5%支付 违约金。被申请人辩称《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一次性供货 3630万只手套的义务变更为前期先供货660万只,被申请人仅承担不能按期交付640万只手套的违约责任。 仲裁庭认为,首先,被申请人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履行首批2个柜660万只手套的交付义务,被申请人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此均不存在异议;其次,《补充协议》约定剩余9个柜的交货期双方另行约定,系双方对交货期限的变 更。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未就9个柜货物的交货期进行协商沟通,申请人亦未要求被申请人履行9个柜货物的交货义务, 虽被申请人违约在先,鉴于双方未就9个柜货物的履行期限达成 合意,且9个柜货物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 对9个柜货物延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仲裁庭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申请人应按 照首批660万只手套所对应货款3828000元的5%向申请人支付 违约金191400元。 关于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 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保全保险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系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且申请人的请求部分得 到支持,故财产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关于本案仲裁费承担 本案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申请人的仲裁请 求部分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二) 款的规定,本案仲栽费35607元由申请人承担4162元,被申请 人承担31445元。 五、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 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 (一)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货款1032400元; (二)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退还货款的利息(以货款 1032400元为本金,按照不超过合同成立时即2020年1月6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 标准,自2021.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1400元; (四)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超出违约金范围的实际损失 590260 元; (五) 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3000 %、财产 保全费5000元; (六) 本案仲裁费35607元由申请人承担4162元,被申请人 承担31445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 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秘 书:邓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