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案情 2015年樊启彪律师受托担任广州市某地产开发公司代理人处理其与某物资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金额680万元。二审中某物资总公司认为应当返还土地转让款680万元及从1993年4月24日起计利息。二法院认为双方1993年2月15日所签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效力及该合同项下的680万元定金实际支付及利息问题并不属于物资公司本案诉请及双方争议范畴,原审未作审查,并无不妥。物资公司上诉主张从1993年4月24日起计付680万元利息,与其原审诉请的合同基础不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顺德市进口物资总公司与广州市榄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uploads/202402/18/index241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