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能否避债?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 |
释义 | “保险具有避债功能”,“即使欠债,保单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些我们经常都能在网上看到相应的宣传字眼,但实际上是否真的如他们所说的保险的绝对安全,连债务清偿都可以将保险排除在外呢? 1、什么是强制执行? 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简单来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即当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以生效的法院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2、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2015年3月6日)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该通知强调任何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保险金、保单红利、现金价值都可以被强制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2018年7月9日)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2021年11月4日) 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扣划。 鉴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应秉承比例原则,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该会议纪要认为部分类型的保险包括重疾险、意外险、医疗保险可以排除执行,但是要符合人身属于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且潜在保障大的特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 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该解答意见同意保单强制执行,但以被执行人意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邓翔、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71号(2020年7月) 本案在被执行人许婷婷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国寿乐行宝两全保险和国寿附加乐行宝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等财产性权益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该院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该执行行为具有替代被执行人许婷婷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以偿还其所欠债务的行为的法律性质,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因保险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最高院明确被执行人既不能清偿债务又不同意解除保单,执行法院有权对保单的现金价值等财产性权益强制扣划。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