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会。但是法院不能直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撤回,那么法院只能依法作出 证据 不足,起诉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除非是在 一审 判决作出前,提起 公诉 的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进行补充侦查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才可以,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法院是不能决定退回的。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客观: 《最高法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财产不能处置,包含以下情形: 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