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期间未请假外出如何担责 |
释义 | 2019年11月,王某以非法采矿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但是,王某违反法律规定。2020年至2022年期间8次不请假累计外出56天情节严重,经市司法局会议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王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已达到撤销缓刑条件,故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王某辩称,其不同市司法局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2020年至2022期间八次外出是因为其配偶刚生产,照顾两个孩子,孩子生病,前往某市带孩子看病。其前期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后绝对不会再犯类似错误,将认真学习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经审理查明:王某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八次不请假外出,分别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7日、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日;2021年1月23日至1月30日;2021年2月10日至2月18日;2021年2月23日至2月27日;2021年3月21日至3月22日;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日;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4日。 以上事实由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矫正对象逮捕建议书、市检纠违[2023]11号,(2019)新432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新43刑终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王某社区矫正谈话笔录、王某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2020年至2022年虽有八次未请假外出,且从未受过训诫、警告或者治安处罚。现市司法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王某具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市司法局建议对王某撤销缓刑,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不予撤销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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