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变更后的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在税务部门填表,有专管员及所在分局(科)盖章,直接办理,要交一定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一)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开业许可证等其他开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涉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营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税款预储帐号证明复印件; 4、 居民身份证 ,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6、房屋使用情况说明或租赁协议; 7、验资报告。 纳税人在提交上述证件后办理以下事项: 1、填写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 2、填写纳税人基本数据信息采集表; 3、行业专用发票申请表; 4、行业专用发票登记卡; 5、发票领购簿(3~5项有营业税项目的领购); 6、纳税人到天大天财 股份有限公司 购领申报工具(即税务卡、录入器,地点:鞍山西道220号),并于取证时进行初始化。 (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于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证件下发30日内到涉税窗口持以下资料办理: 1、 变更税务登记 证申请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 正、副本; 4、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5、其他需提供变更资料; 6、涉及增减税种和税目的取证时携带申报工具进行初始化。 税务登记简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