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若干意见
释义
    为妥善解决本市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妥善解决本市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经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可按本《意见》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
    (三)授权经营机构已经正式行文,企业开始实施关闭破产的;
    (四)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3年以上,资产负债率80%以上,近年内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五)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3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两年较大亏损的。
    二、有关部门界定困难企业时,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界定:
    (一)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册职工人员总数的;
    (二)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
    三、困难企业的审核程序。
    (一)由企业提出申请;
    (二)企业的上级部门逐级审核;
    (三)由归口委、办、局提出意见并会国资管理部门核准。
    四、经困难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可以按下列办法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其参保办法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无故变更。
    (一)可以单独组织全体退休人员按一次性或分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办法参保。
    (二)无法同时为全体退休人员参保的,允许部分退休人员先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本市现行规定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其余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一起仍按本市现行规定参保。
    按上述规定参保的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参保方案,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批准。
    (三)困难企业除统一按现行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外,可以组织在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及缴纳半额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在按此种方式参保期间在职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并累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单位缴费部分不划拨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应帮助所属困难企业解决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问题。困难企业选定本《意见》规定的参保办法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必须负责解决不低于所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1/3的资金。有关单位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渠道筹资: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将国有资产收益中留给企业安排使用的部分,优先用于困难企业缴纳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二)经市政府确认的解困转制国有企业,可在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返拨专款中优先安排用于缴纳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的其他资金资助。
    (四)其他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议定的筹资办法。
    六、困难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可先行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本《意见》自试行之日起3个月内,符合《意见》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困难企业一次性缴交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仍按2002-2003社会保险年度的标准执行。
    八、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至2008年6月30日终止执行。
    一、破产企业的员工安置
    面临破产的企业,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职工失业期间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3、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22: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