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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释义
    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如下: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3、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是指精神、心智正常的人,即使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能够客观的表达案情,都可以作为证人。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⒈、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⒊、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⒋、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并接受双方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所应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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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