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军队转业干部,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其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