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件损害侵权一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具有过错,因此该类举证责任需要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因此,但原告(受损害一方)仍然需要就下列几项承担举证责任: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是在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上采推定方式,原告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故,原告不能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还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高空坠物公平责任原则一般是怎样划分责任的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监控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怎么办? 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原则在我国适用的是过错原则的过错推定,也就是说,这个行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