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启律师提示: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2)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婚后夫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举债所形成的债务一般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如果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不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3)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的负债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证据问题: (1)对借据等债权凭证及借款交付凭证要仔细审核是否经过手。如经手人没有签字或盖章、事后未追认、对方当事人在场但拒说明情况等等情形下可以推定借条形成时就是借款人本人书写并持有。 (2)对款项支付的时间要审查清楚再确定是用于日常生活的还是其他用途。如大额的资金支出时间发生在结婚以前或以后期间且无合理解释的应视为偿还双方的婚前借款或其他个人欠款而不能简单地一概定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现金缴款单、收据原件等用以证实款项性质及其流向的材料。 (4)注意保留通话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必要时进行催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