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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管制措施有哪些
释义
    交通管制措施包括封闭现场、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制高点、区域性交通管制、查验身份证件、禁止集会示威、驱散聚集人群、强制驱散、带离现场或拘留、搜查检查并收缴非法物品。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并在大型群众性活动、施工等情况下提前公告。在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法律分析
    实施交通管制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
    (二)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
    (三)控制现场制高点
    (四)控制区域性交通管制;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盘查嫌疑人员;
    (六)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七)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
    (八)对不听警告和命令、拒不离开现场的人依法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等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
    (九)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对现场的嫌疑人员及其所携带物品,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法律规定
    交通管制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拓展延伸
    常见的交通管制措施及其执行方式
    常见的交通管制措施包括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警察指挥、交通路口封闭、交通限速、交通导向标志等。交通信号灯控制是通过红绿灯信号的变化来引导交通流量,确保交通有序进行。交通警察指挥则是通过交警的手势和口令来调节交通流量,特别是在拥堵或复杂路口处。交通路口封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通过设置路障或封锁路口的方式来限制车辆通行,如施工现场或紧急救援。交通限速是指在特定路段设置限速标志,要求车辆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以确保安全。交通导向标志则是通过设置标志牌或标线来引导车辆行驶方向,避免混乱和迷路。这些交通管制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灵活调整,以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
    结语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管制是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和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如封闭现场、设置警戒线、控制交通等。常见的交通管制措施包括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警察指挥、交通路口封闭、交通限速、交通导向标志等。这些措施的灵活运用可以有效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在实施交通管制时,公安机关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交通管制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规则,共创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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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2: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