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犯罪分子未履行财产刑的,对减刑会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一般可认定不具有悔罪表现,不予减刑。 2、犯罪分子没有能力履行的,不影响减刑,而减刑的条件如下: (1)减刑对象: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限制减刑的除外。 (2)减刑的情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规定,认真接受改造,有悔罪和立功表现。 (3)有重大立功表现。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一、减刑案件如何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充。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