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人合伙开公司一人退出如何处理 |
释义 | 两人合伙开公司一人退出处理方法如下: 1、依据当初签订的 合伙协议 履行,通常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或退还投资资金。要看合伙企业现在还有多少财产,按比例退还; 2、合伙企业退伙,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合伙时的出资比例对实际合伙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有借贷合同 在先,或者可以有证据 证明是附带有借贷合同而且双方实际执行的就是借贷合同,是可以认定为假股真债,那么是需要还本付息的。 如果是真的股权投资 的话,那么也是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回购,但是很难直接要求公司退款,因为有偷逃资金的、偷逃税金的嫌疑,除非事先有约定由投资前的原股东用公司的钱回购; 4、合伙财产归合伙企业及全体 合伙人 出资人所有,退伙和解散,都要对 债权债务 进行 清算 。可以协商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将合伙企业变更为个体户,但是要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办理合伙企业需要资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7、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 委托书(原件1份)。 综上所述,合伙开办公司,一方当事人退出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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