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释的刑罚应该按下列方式来执行,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没有新罪或漏罪的,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有新罪或漏罪的,就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