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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后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释义
    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如下: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工伤出院后,做伤残鉴定的程序
    1、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工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规定如下:
    1、一般情况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2、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工伤鉴定在哪个部门
    工伤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它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提出申请后,需要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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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