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可以吗 |
释义 | 共同共有关系不终止,分割共同财产不可行,婚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经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一、患重疾是否可以判决丈夫支付抚养费 患重疾可以判决丈夫支付抚养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但不支付的,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什么情况下会进行共同共有财产分割 下列情况会进行共同财产分割: 1.夫妻双方离婚的。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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