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诉提起上诉主体 1、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只有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2、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上诉;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民事没有调解成功,而是会同刑事共同下达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那么被告人和刑事附带民事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有权提出上诉。 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进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