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河北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规定时间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 (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全省同类人员按月发放的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规范后的统筹项目标准)的2.8%增加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月增加2.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4、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5%增加养老金。 5、截止2016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 6、符合翼劳社 (2009)号和翼劳社办 (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 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 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职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7、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