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等基金市场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与基金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义务明确。但根据《基金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规定某些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其所管理基金的相关信息,如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经过基金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等,可以豁免保密义务。因此,基金投资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密义务可以豁免的情况。 法律依据:《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