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反附随义务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变更联系人未通知你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对方违约,你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民法典合同履行期限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在履行期限内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但如果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就构成合同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