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驳回: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 题申请再审的除外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