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想离婚找不到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方失踪或死亡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可以认定为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一、对于这种离婚诉讼,法院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对方。 第四步: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为: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 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